(2015)湛徐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学锋与刘宝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锋,刘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陈学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宝富,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遵化市。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被申请人运输菠萝从海南省万宁运往北京,同年3月25日,运输车辆途经广东省徐闻县城东大道与207国道交汇转盘时发生侧翻,造成申请人货物损失近15万元。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未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保证运输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但运输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运输过程驾驶动机车操作不当,造成运输车辆侧翻导致申请人货物损失,被申请人应负责全部责任。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及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宝富名下的冀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其权益顺利实现,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刘宝富名下的冀XX**号机动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宝富名下冀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期限两年,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不得转让、租赁、抵押。申请人陈学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 零审判员 莫 伊审判员 谢国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