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阳与楼阳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楼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李阳。被执行人楼阳燕。原告李阳与被告楼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楼阳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24600元,未实现债权27254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阳燕抵押的房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5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