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安同来违法占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安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1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安同来,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安同来违法占地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部缴纳罚款。被执行人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