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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夏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曹正平,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正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言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