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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连友申请执行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友,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连友,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迪康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志贵,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连友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