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连友申请执行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友,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连友,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迪康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志贵,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连友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