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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管月琴与邵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月琴,邵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管月琴。被执行人邵跃。申请执行人管月琴与被执行人邵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邵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管月琴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邵跃负担。因被执行人邵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也未到庭接受执行谈话。经查,被执行人邵跃下落不明,除银行存款2000余元已被扣划至本院帐户外,未查有其他存款,同时也未查到其妻子有存款信息。经向南通市房屋产权监理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邵跃及其妻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经向南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邵跃名下有一辆苏F×××××小型汽车,该车系2000年7月在车辆管理部门始登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进行轮侯查封,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在被执行人邵跃户籍所在地幸福街道花桥村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邵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经查位于幸福街道花桥村一组15号的房屋系其父母所有,该房屋已被拆迁,目前尚未进行安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邵跃开办的南通愽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环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该两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3年12月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热照。另查,被执行人邵跃欠债累累,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执行,均未能执行,而被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邵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邵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016元,尚未执行到位4963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去向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