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黄海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黄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岩锌,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黄海鸥,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海鸥于2006年3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赤坑村450.20平方米建房,其中主体建筑占地111.20平方米,现已建成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围墙内水泥硬化空地33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黄海鸥退还非法占用的450.20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0.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海鸥。送达后,被执行人黄海鸥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3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黄海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黄海鸥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黄海鸥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