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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凤其、陈保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郭凤其,陈保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商初字第892号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月,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凤其,男,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陈保庆,男,汉族,住江苏省。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远大)诉被告郭凤其、陈保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远大委托代理人李云月、王超,被告郭凤其、陈保庆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2日我公司与被告陈保庆和被告郭凤其的儿子郭楠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我公司将承揽的莱芜市世纪城大酒店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承包给被告,合同总价款60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雇佣人员受伤事件,导致工程施工现场停工。为保证工程进度,我公司在被告要求下向其支付工程款并为其垫付了部分工程费用,被告先后从我公司支取工程款共计152974.10元;同时被告的行为,导致我公司的工期延误,致使公司向建设单位支付延期违约金。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超支工程款75974.10元,赔偿延期违约金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凤其、陈保庆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曲阜远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1、2014年5月22日的承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与被告签订承包莱芜市世纪城大酒店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工程的事实;同时证明工程价款为60000元的事实。2、手机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郭凤其认可其子郭楠签订的该份合同的事实;同时证明合同签订后支付现金20000元的事实。3、协调会记录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就事故发生后进行协商的事实。4、支付支款凭证一宗,用以证明该工程总支款152974.10元的事实。5、2014年7月16日工程罚款单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因被告工地停工导致工程超期被扣违约金60000元的事实。6、胡美荣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其行为是受被告郭凤其、陈保庆委托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就上述证据本院无法组织质证,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原告曲阜远大与被告陈保庆和郭凤其之子郭楠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曲阜远大将承揽的莱芜市世纪城大酒店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承包给被告,合同总价款60000元。合同签订后,在工程施工中,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发生其雇佣人员受伤事件,导致工程施工现场停工。事后,原告曲阜远大为保证工程进度,在被告要求下向其支付工程款并由原告垫付了部分工程费用,经原告统计,被告先后支取工程款共计152974.10元;同时由于被告的雇佣人员工地受伤,导致工程施工现场停工致使原告工期延误,使原告向建设单位支付延期违约金60000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曲阜远大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超支工程款75974.10元(实际超支为95974.10原告主张75974.10元),赔偿延期违约金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曲阜远大与被告郭凤其之子郭楠及被告陈保庆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郭楠代其父郭凤其签字的行为,父子之间形成表见代理。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在施工中未能尽心尽责的安全施工,造成其雇佣人员受伤从而导致工地停工,致使原告整个工程迟延竣工。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曲阜远大要求被告郭凤其、陈保庆返还超支工程款75974.1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迟延竣工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的60000元明显过高,对此本院予以调整,按合同标的的20%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郭凤其、陈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超支工程款75974.10元。二、由被告郭凤其、陈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迟延竣工交纳违约金12000元(以合同标的60000元的20%计算)。三、驳回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建国审判员  杨其灿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