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覃河武与王方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覃河武,农民。被告王方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河武诉被告王方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河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河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飞��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敬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