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宝清县晟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清县晟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宝清县中央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李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伟,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宝清县晟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茗轩榭佳住宅小区北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呈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宝清县晟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2014)宝人社监罚字第0236号行政处罚一案中,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宝人社监罚字第02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审查。审 判 长 马业成审 判 员 李宪文人民陪审员 毕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