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前林与李守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前林,李守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何前林,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守要,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前林与被执行人李守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守要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守要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