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华与唐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彭华。被执行人唐明。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明的银行存款1563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向秋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