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凌锦长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锦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4号罪犯凌锦长,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锦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凌锦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凌锦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凌锦长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累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锦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