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树生与黄成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生,黄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黄树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成安,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树生与被执行人黄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金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成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1元和执行费人民币7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国土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黄成安拥有房产正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依法拍卖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成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在南安市的套房正在拍卖,等待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