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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宗环、李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62-5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魏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姜宗环,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镇横街新工业区。被执行人:李丽娜,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联余路**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宗环、李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67895.76元,尚欠84734.76元未履行。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震审 判 员  孙少华代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九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