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雷建秀与被告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秀,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雷建秀,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秀与被告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秀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建秀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巍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