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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辖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王人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人伟,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辖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王人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花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不涉及圣花公司的财产,本案不属于破产案件的衍生案件,不适用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圣花公司管理人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3月1日,唐忠志与上诉人王人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唐忠志将其代圣花公司持有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给王人伟,王人伟未支付对价。现圣花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圣花公司管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唐忠志与王人伟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等。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高新区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裁定圣花公司重整,同日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认为,本案系破产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涉及破产公司为圣花公司,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已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受让的股权不属于圣花公司的财产,该理由是否成立需经实体审理后确定,不属于程序性案件的审查内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益同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