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玉红等申请执行徐德书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红,张兴初,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徐德书,骆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红。委托代理人焦辉,贵州子尹律师事���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兴初。委托代理人焦辉,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三段47号餐厅四楼。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德书。被执行人骆勇华。湄潭县人民法院(2012)湄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徐德书、骆勇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玉红、张兴初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徐德书、骆勇华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玉红、张兴初工程款469400元,公告费、诉讼费、鉴定费共计7540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湄潭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保证金未结算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湄潭县交通运输局未结算的工程款、保证金全部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陈星禄审判员 黎廷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严光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