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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甲与刘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孙某。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刘某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孙某、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