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顾建芬与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芬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顾建芬。本院于2015年4月8日收到起诉人顾建芬以太仓市总工会为被起诉人的人事争议起诉状,要求被告为其解决事业编制,另按事业编制待遇补偿其自进入被告单位扣除试用期3个月后工资福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以凤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将起诉人作为电脑人员引进,时任领导承诺为起诉人先解决事业编制,过两年再解决公务员编制,起诉人因而放弃了进其他单位的工作机会进了被起诉人单位工作,后因被起诉人单位领导间的矛盾致起诉人工种与协议差异太大,起诉人不愿意做打字员遭相关领导反对,后一直未为起诉人解决事业编制,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法院受理人事争议范围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关于工作人员是否为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成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报请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确定员额,并通过公开统一考试审核后方能录用。起诉人能否确定为事业编制人员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理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条件,本院不能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顾建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