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天秋与广西横县校椅镇辉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天秋,广西横县校椅镇辉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蒋天秋,农民。被执行人广西横县校椅镇辉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横县校椅镇榃桥村委。法定代表人刘和辉,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蒋天秋与被执行人广西横县校椅镇辉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47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红莲审 判 员 黄 登代理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