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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岳某,务农。被告张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