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37号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法律事务所,特别授权。申报人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法定代表人薛庆太。委托代理人,赵鹏超,单位职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6018128)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河南省郑州市特钢厂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