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晶与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李晶。被执行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南路海岱小区步行街2号楼,机构代码684822581。法定代表人徐成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房产一处。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