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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