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