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黄敦伟、林张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黄敦伟,林张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茂。被告:黄敦伟。被告:林张娥。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黄敦伟、林张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