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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俊明申请执行何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明,何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明,女,汉族,1943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被执行人何贵芬,女,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王俊明与被执行人何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俊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何贵芬下落不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何贵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其义务即支付申请人王俊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共102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何贵芬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俊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贵芬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学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