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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鑫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490号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钟祥树,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宝西路3号F座���二。法定代表人鲁慧。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力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祥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23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润滑油类货物,货物价值为75000元。被告购货后,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货款,余下40000元被告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进仓单12份、送货单18份、对账单1份、出仓单1份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有交易往来。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所欠货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通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被告未能支付该笔货款,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