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怀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冷静。委托代理人孔维生、王卫华。被执行人李怀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杭拱卫医罚(2014)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李怀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星桥社区先圣桥xx号开展给人看感冒等疾病的诊疗活动,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怀涛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因认为被执行人李怀涛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怀涛送达了催告书,催告李怀涛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该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李怀涛已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故本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杭拱卫医罚(2014)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雷审 判 员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章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