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文利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利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341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利某,农民,租住长沙市雨花区二十三冶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2014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利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文利君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利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文利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利某撤回上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思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