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友娟。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黎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