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丰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596号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赖建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连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安溪丰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丰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吴峰岩人民陪审员洪金斧人民陪审员施远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施君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