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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2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5号邮电新村商业门面。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肥东县王铁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476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368191.86元、诉讼费26748元、执行费5824元,合计人民币400763.86元及利息(以368191.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0763.86元及利息(以368191.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