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计生委申请执行王成、刘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成,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18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淮阴区计生委),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小营商业街北首。法定代表人洪宝,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勇,棉花庄镇计生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陈正山,棉花庄镇计生服务站法规员。被申请人王成。被申请人刘丹。2014年12月4日,申请人淮阴区计生委向被申请人送达淮计征决字(2014)02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夫妇于2014年5月生育第二胎,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02488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履行义务。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阴区计生委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阴区计生委作出的淮计征决字(2014)02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斌审判员 徐银海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