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霍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 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