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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霍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 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