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与张奉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张奉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58-1号原告李玉芬。被告张奉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301号晨鸿大厦。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奉宁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奉宁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