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交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与张奉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张奉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58-1号原告李玉芬。被告张奉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301号晨鸿大厦。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奉宁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奉宁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