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邵秀凤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6911号申请人邵秀凤,女,1938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思思,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部晓霞,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申请人部长生,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申请人部长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秀凤、部晓霞、部长生、部长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邵秀凤、部晓霞、部长生、部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秀凤、部晓霞、部长生、部长军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