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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恩河与张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恩河,张立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03号原告:董恩河,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张立霞,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张立霞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