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恩河与张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恩河,张立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03号原告:董恩河,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张立霞,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张立霞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