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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候金萍、李永琦与李永琦、沈金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金萍,李永琦,沈金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候金萍。委托代理人:赵孝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琦。被告:沈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萍与被告李永琦、沈金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金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金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候金萍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亭审 判 员  尘军梅人民陪审员  康延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