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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黄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法定代表人:崔某。委托代理人:邓某,原告职员。被告:黄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主动清偿全部债务、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