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黄莲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黄莲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伍冠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业光,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莲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黄莲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莉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