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06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奥达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