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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焕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焕荣(系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盛商店四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玲玲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人民陪审员  潘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