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玉林等人、会东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会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川凉中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林,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惠,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谭道钧,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法,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会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伟,会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忠,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伯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与被上诉人会东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林、刘玉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法,被上诉人会东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全忠、陈伯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谭道钧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拥有位于会东县顺河街91号(现三鑫路北一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37.65㎡,其中177.32㎡砖木结构房屋用途为库房,160.33㎡砖木结构房屋用途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东城私字第0712。其中房屋所有权人刘玉林,房屋共有权人刘玉惠、谭道钧。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东城私共字第0712-1号(刘玉惠),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东城私共字第0712-2号(谭道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2005)字第543号,证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面积为614.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综合,终止日期2055年6月15日。因会东县旧城区改建的需要,2012年初,会东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拟定了《会东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在会东有线电视台播放、县城公示栏张贴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征求意见期满,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269份,均无反映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情况。同时,会东县人民政府还通过征求公众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制定了《会东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2年3月31日,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中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签约及房屋搬迁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范围:老体育场片区:东至鲹鱼河,南至民安巷、沃村河情人桥段,西至文星巷、三鑫路、广场路,北至蜀锦路;文化馆片区:东至沃村河,南至政通路,西至民生巷,北至人委宿舍。征收部门:会东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2012年4月1日起,会东县人民政府将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通过县城公示栏张贴、会东有线电视台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征收补偿范围,征收与补偿当事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临时过渡及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无证房屋或证件不全房屋的处理,产权调换房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房建设内容和标准、产权调换房办证及相关费用、优惠及奖励政策等事项。刘玉林三人座落于会东县三鑫路北一段(原名顺城街)的房屋位于老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一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政策多次向其进行宣传、解释,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座谈协商。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满,刘玉林三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7月3日、7月17日分别召集包括刘玉林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到会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议确定先由被征收人共同邀请并选定评估机构,3日内邀请不到的情况下再由征收部门邀请多家评估机构到场供被征收人选择。因被征收人未协商一致,未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9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邀请了3家评估机构到场,并电话逐一通知被征收个人及单位到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征收部门组织了四川省会东多元公司、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跃刚等被征收单位、个人及三家房地产评估公司(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兴智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在会东县纪委、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四川银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通评估公司)作为本案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9月25日,征收部门向银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委托书》,载明估价对象为会东县旧城改造范围、小河嘴改造范围以及会东县老教育局片区改造范围内的部分房产。估价目的是作为会东县旧城改造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估价时点为2012年4月1日。并提供了《会东县旧城改造房屋土地评估对象情况统计表》等资料。2013年3月11日,征收部门向刘玉林三人送达《关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告知书》。告知房屋征收补偿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中介评估、互为补差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为四川银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房屋评估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享有提出疑问、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权利。同时应履行积极配合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协助进行实地调查,积极提供房屋价值评估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等义务。2013年3月13日,银通评估公司针对刘玉林三人发出《拟征收房屋预测性评估价格通知》。估价时点为2012年4月1日。当日,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原告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载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四川银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刘玉林、谭道钧、刘玉惠的房(地)产进行了预测性评估,现将预测性评估价格公示于后。被评估对象产权人如对房屋、土地预测性评估结果有异议或疑问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咨询并申请核实实物数据,如有错误或遗漏以便及时修正。”在期限内,刘玉林三人对初评结果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2013年3月24日,银通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上载明:估价对象为刘玉林、谭道钧、刘玉惠位于会东县顺河街91号(现为三鑫路北一段)被征收房屋,本次估价面积为:砖混结构的库房用房,总层数1层,所在层数1层,建筑面积177.3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住房用房,总层数1层,所在层数1层,建筑面积160.33平方米。一、建筑物(库房、住房)、结构砖混,评估面积337.65平方米,评估单价974元/㎡,评估总价328871元;土地614.3平方米,评估单价3074元/㎡,评估总价1888358元,总计2217229元。2013年4月4日,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了刘玉林三人,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另该评估报告房地估价师没有签字,但加盖了有估价师注册号的印章。刘玉林三人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8月13日,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会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东府征补(2013)3号)。2013年8月15日,将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了刘玉林三人,并通过县城公示栏张贴方式进行了公告。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是对刘玉林三人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一、关于征收活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会东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能。在履行房屋征收工作职能时,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的会东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了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会东县人民政府对旧城区进行改建,是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城市建设综合改造治理行为,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刘玉林三人主张房屋征收活动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案中,刘玉林三人在规定时间未选择评估机构,征收部门组织多个被征收人及三家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参加,在会东县纪委、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做法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三、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效力问题。《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本案中,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存在房地产评估师未在评估报告上签字这一程序上的瑕疵,其并未造成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遭受损害。刘玉林三人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认为评估价格偏低,未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该评估报告的效力应予认定。综上,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刘玉林三人达成补偿补议,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选定了评估机构后,以征收部门为委托人委托对其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2013年8月13日,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东府征补(2013)3号《会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予以选择,同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补偿决定也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内容作出相应的决定。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刘玉林三人请求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征补(2013)3号会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要求撤销会东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东府征补(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负担。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由会东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是:1、会东县人民政府在选定评估机构时既然邀请了公证处现场监督,但没有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予以证明,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东县人民政府将预评估结果张贴在墙体上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送达方式。被上诉人将预评估结果张贴在刘寿珍家大门口只能说明刘寿珍有可能看到,但不能说明上诉人看到了预评估结果。公示方式不能保证能够让上诉人知道其内容和权利,因此,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上没有估价师的亲笔签字,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估价师应当亲笔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的规定。一审判决仅认为是程序上的瑕疵,未造成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遭受损害,是明显错误的。2、被上诉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履行政府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没有标准。该方案仅指出根据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偿。具体标准是多少及如何测算出补偿标准没有具体依据。产权调换房屋没有价格,如何结算没有标准。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3、被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库房停业损失补偿费等的确定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且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补偿决定书涉及产权调换的内容不具有操作性,强制要求被征收人限期选择补偿方式严重违法。会东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实施旧城改造符合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通过会东县有线电视台、县城公示栏公示,并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后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没有事实依据,且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不属本案审理范围。2、由于上诉人与其他6户就征收补偿事宜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答辩人依照程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将初评结果予以公示,上诉人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估价报告由答辩人送达了上诉人,上诉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复核。因此,上诉人认为房地产估价报告违法没有事实依据。3、答辩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直接送达了上诉人,并通过县城公示栏张贴方式进行了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书告知上诉人在十五天的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若逾期不作出选择则视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上诉人认为答辩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剥夺其法定选择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会东县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会东府发(2012)10号)及附件。证明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二组证据:3、与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等谈话及工作座谈记录。4、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7月3日、7月17日,内容:就征收补偿作宣传解释,协商补偿事宜,告知评估事宜及协商确定评估机构)。5、选聘评估公司会议记录及签到表。6、选聘评估机构的情况说明。7、房地产估价协议、房地产评估委托书。8、评估情况说明。9、会东县旧城改造装修附着物调查表(表一)、(表二)、会东县旧城改造调查统计表(建筑面积核实表)。10、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土地使用证、宗地图、房屋权证复印件。11、会东县旧城改造房屋、土地评估对象情况统计表、新房评估范围表。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多次向刘玉林等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做宣传解释,并协商补偿事宜,同时告知评估事宜及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未协商一致,未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9月20日邀请了3家评估机构到场,并电话逐一通知被征收个人及单位到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会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会东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到场被征收单位、个人的参与下,一致同意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四川银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地产估价协议。估价目的是作为会东县旧城改造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估价时点是2012年4月1日,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第三组证据:12、拟征收房屋预测性价格(初评结果)公示、通知。13、旧城改造初评结果公示记录表。证明征收部门将评估机构作出的《拟征收房屋预测性评估价格通知》向刘玉林等人进行公示,并告知其如对房屋、土地预测性评估结果有异议或疑问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内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咨询并申请核实实物数据。已明确告知刘玉林等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时行使权利的方式及时间。第四组证据:14、房地产估价报告。15、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回证。16、光盘影像资料及说明。17、会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东府征补(2013)3号)。证明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向刘玉林等人送达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因征收部门与原告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结合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会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程序类第一组证据:18、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会东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19、会东县城老体育场、文化馆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会东县有线电视台广告制作登记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通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在电视台播放登记)。21、会东凯迅印务公司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通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东府征补(2013)1、2、3号由凯迅印务公司印制并在公示栏张贴公示)。22、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证明作出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程序合法,并在征收范围内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公告。第二组证据:23、会东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征收部门作出《关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告知书》并送达刘玉林等人,再次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告知,并明确告知在开展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享有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疑问、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权利。同时,刘玉林等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协助进行实地调查,并积极提供房屋价值评估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第三组证据:2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证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三、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2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1条、第26条。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6条、第17条。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5)字第543号。该宗地坐落在会东镇顺河街;用途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5年6月15日;使用权面积为:614.3平方米。证明对占用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3、房屋所有权证及刘玉惠、谭道钧的房屋共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号:东城私字第0712号。所有权人刘玉林,共有权人刘玉惠、谭道钧,库房177.32㎡,住房160.33㎡。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东城私共字第0712-1号(刘玉惠),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东城私共字第0712-2号(谭道钧)。证明其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4、房屋现状照片。证明房屋目前还存在。5、开发商售楼照片六张。证明开发商宝利公司2012年底就介入该地段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并搭建名为“国际香江”项目售楼部,对外作广告宣传,称该“国际香江”项目为“黄金旺铺”、“城市中心”等。并在会东县街头打出红色横幅推销商品房屋。证明目的:征收房屋的地段老体育馆片区实际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盈利。该房屋征收项目并非为“公共利益”所需。不符合房屋征收前提。证明房屋征收活动违法。6、开发商公开销售楼盘宣传页两张。证明该宣传页宣称:一个商圈,聚合一城财富黄金旺铺,城中心,35000㎡,会东唯一商业街。开发商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项目地址在会东县会东镇老体育馆。开发项目名称为:国际香江。证明征收房屋的地段老体育馆片区实际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盈利。该房屋征收项目并非为“公共利益”所需。不符合房屋征收前提。房屋征收活动违法。7、开发商竟拍土地成功宣传广告。证明该事实进一步证明房屋征收的实质是将土地拍卖后,交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赚取巨额商业利润。说明房屋征收活动并非为“公共利益”所需。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前提。房屋征收活动违法。8、拍卖公告。证明征收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政府公开拍卖该宗地的市场价格相差巨大。对申请人的补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9、开发商宝利公司开发国际香江的销售单价广告。证明开发商建设项目国际香江对外承诺的销售单价起价是3888元/平方米,补偿决定中对房屋的补偿单价是974元,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10、借款凭证。证明开发商宝利公司销售给欧明秦的商铺房屋单价是:25180.00元/平方米。库房面积177.32平方米,应按照营业性用房予以补偿,按照住房进行补偿显属错误。补偿决定中对房屋的补偿单价是974元,与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营业性用房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1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开发商宝利公司向陈晨出售的住宅房屋单价为4063.00元/平方米,补偿决定中对房屋的补偿单价是974元,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1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开发商宝利公司向买受人出售的商品房单价5016.01元/平方米,补偿决定中对房屋的补偿单价是974元,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13、会东县德馨家园(城北)小区商业用房销售合同。证明在会东县房地产市场,该合同涉及的房屋交易价格是12172.68元/㎡。补偿决定中对房屋的补偿单价是974元,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14、西昌和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三份。证明在会东县房地产市场,经拍卖的三处房屋交易价格分别是:12172.68元/㎡、10376.45元/㎡、10478.763元/㎡。补偿决定中对房屋的补偿单价是974元,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15、对房屋的门前和屋后组织实施施工修建沟壑照片四张,断水、停电照片四张。16、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选之二: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17、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选之三: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会东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会东县人民政府2013年作出的东府征补(2013)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2012年7月,会东县人民政府在与部门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开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工作,虽然上诉人未到场参加,但大多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均到场参与,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了四川银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的规定。上诉人认为会东县人民政府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认为评估价格偏低,对其内容不认可,但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虽然房地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师仅仅加盖印章,没有亲笔签名,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并未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后果,可视为程序瑕疵。上诉人认为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评估结果严重背离市场价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会东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送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明确告知上诉人在的规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因上诉人未作出选择,会东县人民政府以货币方式补偿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其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会东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东府征补(2013)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然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否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玉林、刘玉惠、谭道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翀审判员 胡智强审判员 蒋金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