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祥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561420元,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刘祥森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刘祥森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宗刚审 判 员  周惠升代理审判员  郗小慧二〇一五��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