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莫春与邹水根、张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邹水根,张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535号原告莫春,女,1989年4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水根,男,1965年8月8日生。被告张晓青(系被告邹水根之妻),女,196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春诉被告邹水根、张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水根、张晓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春撤回对被告邹水根、张晓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莫春承担。审 判 长 廖洪平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