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雪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038号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24楼。法定代表人聂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灵,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殷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殷雪云(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殷雪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25元,由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