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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文胜与张惠军、刘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胜,张惠军,刘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胜,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军,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友,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文胜因与被上诉人张惠军、刘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文胜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文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原审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征得张惠军、刘洪友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文胜撤回本案上诉、原审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82元,均减半收取2391元,均由杨文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松青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克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