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孔爱叶与苗风庭、张利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爱叶,苗风庭,张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孔爱叶。被执行人苗风庭。被执行人张利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苗风庭、张利杰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