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明新与刘红云、周克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新,刘红云,周克鹏,周安超,周华伢,周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新,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刘红云,女,197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系周焰生之妻。被执行人周克鹏,男,1996年6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周焰生长子。被执行人周安超,男,200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焰生次子。被执行人周华伢,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系周焰生之父。被执行人周美霞,女,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周焰生之母。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周焰生在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元股权,本院在执行中作出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执字第004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红云、周克鹏、周安超、周华伢、周美霞应继承的遗产中原借款人周焰生持有的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40000股股权作价2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何明新抵偿借款2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云、周克鹏、周安超、周华伢、周美霞应继承的遗产中原借款人周焰生持有的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40000股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关注公众号“”